物业公司称,小区楼房外墙砖及水泥块脱落引发的意外事故属于建筑物侵权纠纷,赔偿义务人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而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是全体业主,并非物业公司,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物业公司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成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其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北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汽车修理费。
[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公司在对李先生的损失作先行赔付后,取得了向侵权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因此,本案所要解决的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李先生车辆的受损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一定的检查、维修义务,承担管理人的职责,但其未尽到及时检查、维修的义务,且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故应对涉案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物件损害的管理人一般作扩张解释,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者可认定为管理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